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
发布时间:2021-01-07 13: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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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19万元给朋友经营药房,朋友打了借条却未注明约定利息,期间朋友支付三个月的利息后,就消声匿迹了,索款的无果的胡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胡某归本金19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月利率25‰利息和逾期还款利息。2013年8月7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胡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9日,被告谈某因经营药房缺乏资金,向原告胡某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25‰,被告某出具了借条。2013年2月22日,被告谈某又因经营药房缺乏资金,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星期。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归还借款,被告未予归还。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借款到期后应按照约定及时返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按口头约定支付月利率25‰的利息,由于借条上并未注明借款利率,被告也未予以认可,依据法律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自2013年5月19日起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胡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3年5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归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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